第27章 初练兵

今本将在此立‘七杀二十四斩’之规。

其一,闻鼓不进,闻金不止,旗举不起,旗按不伏,此为违抗军令,杀;

其二,呼名不应,点时不到,违期不至,动改师律,此乃怠慢军务,杀;

其三,夜传刁斗,怠而不报,更筹违慢,声号不明,此等玩忽职守,杀;

其四,多出怨言,毁谤主将,不听约束,梗教难治,此犯上作乱者,杀;

其五,扬声笑语,蔑视禁约,驰突军门,嬉戏胡闹,此等目无军纪,杀;

其六,所到之地,欺压百姓,劫掠财物,奸淫妇女,此残害无辜者,杀;

其七,将吏士卒,私相斗殴,妄动刀兵,寻衅滋事,此扰乱军心者,杀。

此乃七杀之条,犯者必斩,绝无姑息。”

言毕,又呼喝宣讲二十四斩之细则,

如行军之时,无故离队,当斩;

安营扎寨,擅移营位,当斩;

兵器不修,甲胄不全,当斩;

了望懈怠,致敌突袭,当斩;

传递军情,延误时日,当斩;

虚报战功,冒领军赏,当斩……

诸如此类,共二十四条,凡有触犯者,皆依军法处斩,以儆效尤。

众新兵闻之,皆神色凝重,噤声肃立。

末了,赵林喝道:“此‘七杀二十四斩’,关乎我军生死存亡,今通告全军知晓,尔等需铭记于心,不得有丝毫违逆。

今日稍后,便将此军规书于绢布,令各队率,宣读教导。”

言毕,自有文书抄录数份,张贴于各营帐显眼之处,时时警醒众人。

军规已立,赵林又按挑选出的特长新兵按才能分营。

能读善写者,择体弱之人入文书营帐,撰写军情,记录诸事;

择矫健之人入斥候营,专擅打探消息,通传情报诸事;

勇力大者,入陷阵之营,持锤、斧,战时冲锋陷阵,破敌锐气;

耐力佳者,可为刀牌手,列阵拒敌,以为前排堡垒;

身形高大者,举旗护幡,擂鼓鸣金,以壮军威。

余下万余新兵则由众老卒教导,待展现天赋,再按所善职能分营。